網頁

2018年6月6日 星期三

設立獨資、合夥組織之投資公司? 所得稅法第 42 條 (2018/6/6)

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條文

原規定

修法內容

施行日期

第三條之一

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之扣抵

在兩稅合一制下,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本條刪除

(因廢除兩稅合一之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故刪除本條。)

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

第五條

所得稅稅率結構

綜所稅

綜所稅課稅級距為六級,其累進稅率分別為5%、12%、20%、30%、40%、45%

綜所稅課稅級距由六級,調整為五級,其累進稅率分別為5%、12%、20%、30%、40%

自107年度適用

營所稅

稅率:17%

稅率:20%;但中小企業課稅所得在50萬元以下者,分三年逐步調到20%

第十四條

綜合所得額之計算─第一類: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

  1. 公司、合作社分配之股利總額(=股利金額加可扣抵稅額)或盈餘總額(=盈餘金額加可扣抵稅額)
  2.  獨資、合夥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稅局核定所得額減除半數應納稅額)
  3. 一時貿易盈餘

 

營利所得

  1.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等)分配之股利金額或盈餘金額
  2. 獨資、合夥分配之盈餘(=稅局核定所得額)
  3. 一時貿易盈餘

 

自107年度適用

第十五條 第四項

配偶之合併申報─股利所得課稅

本項新增

  • 夫妻及同申報戶扶養親屬有a項之股利、盈餘須適用相同方式課稅
  • 自行選擇下列二者中有利之方式適用:
  1. 股利、盈餘併入綜合所得課税(享有股利、盈餘8.5%之可抵減稅額,可用以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税,每戶上限8萬元)
  2. 股利、盈餘按單一税率28%分開課稅

自107年度適用

第十七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扣除額

  • 標準扣除額9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萬元
  • 幼兒學前扣除額2.5萬元
  • 標準扣除額12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 幼兒學前扣除額12萬元

自107年度適用

第四十二條

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盈餘淨額

依法設立之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依法設立之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依法設立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例如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等),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金額或盈餘金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自107年度適用

機關團體獲配之股利、盈餘淨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本項刪除

(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依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

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八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在兩稅合一之設算扣抵制下,營利事業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正確計算並記錄股利可扣抵稅額

本條刪除

(因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記載、計算及分配,故刪除相關條文)

自107年度適用

第六十六條之九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稅率:10%

 

稅率:5%

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適用

第七十一條

結算申報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以股利總額(股利金額加計可扣抵稅額)併計所得課稅,計算應納結算稅額時,可以減除獲配之可扣抵稅額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須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半數應納稅額
  • 股利、盈餘按上述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正規定申報納稅(二擇一)
  • 獨資、合夥組織要辦理結算申報,但不須繳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自107年度適用

第七十三條之二

非境內居住者抵繳稅額之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獲配之抵繳稅額,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本條刪除

 

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由於 保留盈餘 (未分配給股東) 只課 5% 的 "未分配盈餘稅"
設立投資公司節稅想必會形成風潮
設立獨資、合夥組織之投資公司 的節稅法源 :

所得稅法第 42 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省下20% , 保留在公司 只課 5% 未分配盈餘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1)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 (可能省下12%, 企業基本所得稅率)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4) 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5)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6)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7) 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8) 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以下列出比較表 :

股利 148萬以上,應設投資公司

當然啦, 本文未將設公司的外加成本計入, 如報稅(or CPA簽證), 登記地點變商用的持有稅成本上升 etc...

最後重點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雖已廢除, 但投資公司的資金取得, 仍應避免 "以股作價", "股權由個人移轉予個人或家人投資公司", 以免被稅局認定為 [租稅規避], 要補稅且開罰.
合法節稅才是好公民所應為.

ps1 : 所謂 "整體稅率" 是指整個你所投資的公司(營利事業) 所賺的錢被我們 "大有為政府"
       強行取走了的比率, 最高可達 50.2%
       如果再加上, 加值營業稅(5%*加值金額), 房屋稅, 地價稅, 牌照稅, 燃料稅, 土增稅, 等等..
       則更多很多~~所以富人不合法避稅, 才怪 ~~
ps2: 每次都聽到政府說外資的稅率是36.5%, 散戶一聽, 喔~,
        我累進綜所稅率才20%,比外資低, 其實是乎悠你的, 散戶整體稅率最高達50.2%
ps3: 今年取消兩稅合一制減半制, 股利免稅率為8.5%, 可扣抵額 = min(股利總額x8.5% , 80,000)
        由於可扣抵額上限8萬元(換算股利總額=941,176是完全扣抵8.5%), 對小額股利且累進稅率
        在5%~12%投資人來說新制可能優於兩稅合一制減半制, 其他投資人恐要多繳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