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日 星期六

談 強制罪 兼論 古老的連坐法和最佳激勵法

有一個 case study
一家公司為了提升業績 (或有其他背後目的) , 由營業主管 , 將營業部同仁
分為3組(而這3組的分法還是主管指定) , 然後訂立以下獎懲 :
1. 目標達成次數 第1 組獎金 1500
2. 目標達成次數 第2 組獎金   500
3. 目標達成次數 最後一組 : 強迫該組必須請 第一名 那一組 星巴克 咖啡

這問題就來了 :

1. 公司是否有權利 強迫員工必須請客 ?
2. 公司是否有權利 實行 "連坐法" 強迫 最後一組所有組員 去請客 ?
3. 現代公司的績效獎懲制度應如何訂立?

1,2 問題 , 牽扯出刑法和勞基法

刑法第304條[1]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
       - 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
       - 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無義務之事

上述案例 , 有無犯強制罪, 就看這兩點

影響他人意志 : Yes

至於有無義務就要看看勞基法了
依勞動基準法
第十二條規定,六種勞工嚴重行為,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以本件 case 以上情事,除非雇主/員工之間的契約特別規定的處罰權利,例如常見的罰錢、扣薪、延長試用期等等。這一種懲戒權既然是基於契約而來,雇主就必須「事先與員工約定」(應書面約定 , 雙方白紙黑字簽名)針對哪些事情可以處罰、如何處罰,不可以任意處罰員工,否則就沒有拘束員工的效力。
除了需要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懲處規則以外,還必須注意懲處要具備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不能做過於苛刻的約定,也不能濫用處罰的權利。
另外事業單位也應訂定「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送政府主管機關核可。

綜合以上判斷 , 該 連坐處法 請客喝 星巴克咖啡 , 是主管單方面制訂 , 由於無雙方簽字約定 ,
對於該組員工 是否為

無義務之事 : Yes

所以該企業主管已違反「刑法」和 「勞基法」 , 應很明確 , 端看員工是否 "算了"

最後 , 有關現代公司績效獎懲應如何訂定是最佳的?

網路上有諸多論文 , 分析文 可供參考 ,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有一篇文章很不錯
最佳激勵銷售法 , 另外 Cheers 雜誌 職場的「連坐法」讓人好窒息……,
「我們是個大家庭!」致主管:喊口號帶不出優秀團隊,不如好好學著尊重員工
有興趣者可看看 .



結論 :
我雖非管理專家 , 但也馬上能理解這處罰的不合理性 , 一般人一聽到 , 一瞬間應會說 "這不對勁吧" ,
「分組連坐法」 對團體和諧的 破壞性 , 是顯而易見的 .
再加上如此少的獎金(NT$1500 / NT$500 / 懲罰) , 根本無激勵效果 , 真不知這所為為何 ?
上述公司在現代「問責制」潮流中 逆著走 , 只能說施行者 "太脫節了" 吧!

PS1:連坐處罰請咖啡,為何不是連坐上到決策主管?(主管是在羅馬競技場觀看嗎?) 
PS2:軍隊連坐都處罰都上至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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