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 以後開車到公司 , 油錢 , 交通費 , 還有那些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
要好好想一下
違憲!大法官會議:薪資所得法定扣除額設限應檢討修法
2017-02-08 17:25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只能依法扣除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不能像執行業務者般,以列舉或其他方式為實額扣除,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七四五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及第十七條關於這方面規定違憲,不符憲法平等原則,應於二年檢討修法。
依此解釋,一般薪資所得者如果在計算綜合所得時,未來修法後,因工作的費用超過十二萬八千元,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扣除必要費用。此外,林志玲等獨立工作者,報稅時也可扣除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
大法官指出,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者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仍不允許如執行業務者般,以列舉或其他方式為實額扣除,並不公平,已經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