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底(本)薪
2. 伙(膳)食津貼 (勞動字第3932號函)
3. 績效獎金(勞動2字第 10305 號函) (勞動2字第 035198 號函) (勞保 2字第 1010028123 號函)
4. 工作(輪班)津貼
5. 主管(職務)津貼
6. 特別休假工資 (勞動2字第114672號函)(勞字第294374號函)
7. 加班費
8. 按月計 - 久任津貼 (勞動2字第149941號函)(勞動2字第025402號函)
9. 工作獎金 (勞動2字第42026號函)
10. 生產效率獎金 (勞動2字第24899號函)
11. 按月發 - 外地津貼 (勞動2字第69028號函)
12. 出勤(全勤)獎勵金 (勞動2字第112262號函)(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
13. 團體獎金 (勞動2字第036795號函)
加班費僅以底薪為核算基準 (案例) , 公告公司名 和 負責人 喔!
(啊呦! 104 還把網頁給 移除 了!! 傻眼 ~ , 還好我以下有摘錄)
勞動檢查後常見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的態樣如下:
1.未發加班費。
2.短發加班費。
3.加班費定額給付不足。
4.加班費僅以底薪為核算基準。
5.以勞工未申請為由拒發加班費。
6.以已發給值班費為由未發給加班費。
7.約定一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雇主違反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另外還有個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定義為何?這是從勞動基準法第24條 而來, 就是計算
1. 加班費 , 事假 , 病假
2. 未休特休 (未休假代金)
的基礎 , 是指 "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 , 所以就是上述
[ "每月工資項目" 減 "非正常工作時間項目" (如加班費, 天然災害出勤費等) ] / 240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定義為何?勞工業績獎金應否併入計算?
以上連結 , 如此多的判例 , 看完後 , 如果雇主還敢漏算 , 那你就等著被告吧!
被公告為 "無良廠商" , "無良雇主" 吧!
對資方有利的解釋函多已失效, 特別是 勞動條 2 字第1040132862號函
(勞動條2字第1040132862號函) : 廢的好, 否則勞工就被資方使用 "勞動契約" 吃死了
工資的定義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 (因為你 努力工作 的 對價)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現
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就是公司的 恩給 不算工資)
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
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知道什麼是工資後, 怎麼算平均, 也要定義清楚, 但勞基法只有以下條文, 所以就要解釋函了: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這 前 就是當日不算喔! 還要分 日平均 和 月平均)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
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
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
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
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平均工資(日平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一個月平均工資
一、日平均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二、月平均工資:(如勞工是月中離職,要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較優喔!)
事由發生前6個月工資除以6;或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
三、例如:某勞工工作未滿六個月,在職區間為108年1月1日至5月10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規定「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不列入計算):
(一)日平均工資:
應自1月1日計算至5月9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4個月又9天總日數
(31天+28天+31天+30天+9天)。
(二)月平均工資:1月1日至5月10日期間(跨越1月至5月)
每月之平均日數為 (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5=30.2天,
則該名勞工之月平均工資應為「(每日)平均工資」X 30.2天。
平均工資 包含 未排定特別休假日時數 嗎?
以上這連結請仔細看, 千萬不要在 "被退休", "被資遣" 前6個月 把特別休假 被要求給 "休光了"
這可會嚴重影響 "平均工資" , 大幅 "被減少退休金或資遣費" 喔 !~ ~
有關特別休假的計算,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
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
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所以也就是說, 前一年特休, 未於12/31前休完的 "特休折現" 或稱 "未休假代金", 最遲應於
下個月 30日 (1/30 喔 , 不是31日) 依 (12月份的正常時間工資額 / 30 ) * 未休完日數
給付給勞工 , 很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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